
主講
大家上午好,非常高興能有機會參加這次培訓班。談到無線電法治建設,其中無線電管理條例是我們的規定,并且修訂工作已經進展了很多年,今天我重點介紹一下無線電管理修訂的進程,我們所做的一些工作和制度。
首先來看無線電管理條例的修訂。這個條例早在去年10月底的時候已經由國務院法制辦上報到國務院,目前還等待國務院常務會的審議。條例修訂工作修訂的進程是不斷加快的,從13年開始已經連續3年列入國務院法制辦,今年已經列入16年的立法計劃。2014年5月份無線電管理條例的征求意見稿曾在網上公開征求意見,去年的3月17號國務院法制辦召開了會議,對無線電的管理條例修訂草案進行了審議,進行審議的時候法制辦的領導對這些制度給予肯定,同時也提出問題,其中包括體制機制的大問題。比如為什么要用國務院無線電管理機構而不用國務院無線電管理部門的表述?國家無線電管理機構具體指誰?無線電的管理機構能不能通過三定方案?即有大問題,也有一些具體的問題,比如條例里面進行了頻譜的概念、頻率的概念的界定及這兩個概念是否有區別,比如條例修訂的核心問題是什么等。針對這些問題前面就不講了,先講一下進程,然后再進行條列制度講解,都會有所涉及。
發布會召開以后針對法制辦提出的問題,國家局都很重視,組織了大量的人員召開了幾次會議,對法制辦提出的問題也進行了研討。對需要修訂的條款提出了修改意見,又將意見返回到法制辦。對14年5月份網上征求意見稿進行了修改,然后就到了去年的9月份,9月份法制辦由組織國家局、軍委法制局等對條例的符合稿進行研討,會上三家達成一致意見。這幾家達成一致意見以后就進入了復核程序,國務院法制辦在國務院各個部門之間征求意見,在這個過程中,一些部門比如質監總局、住建部、發改委、海關都提出了意見。比如無線電臺站選址的問題,條例中有一條,產生無線電圍繞的是由當地城鄉管理部門來確定的。住建部建議產生無線電波的工程設施要加一個經無線電管理部門確定的,這是我們接受的。然后衛紀委也提出一些關于衛生的規定,原來寫的是直接個人和單位應當遵守國家環境保護的規定,衛紀委提出說應當遵守國家環境保護以及衛生間忙的規定,這些我們都接受的。有兩個部門的協調難度很大其中一個是鐵路部門,另一個是工商部門。鐵路是條例中規定國務院其他部門無線電管理機構條例的時候其中就寫到:國務院有關部門無線電管理機構是要按國務院有關職責和規定,可以管理國家無線電管理機構,可以使用航空、水上管理頻率,這里是沒有寫到鐵路的。因此鐵路部門說鐵路的頻率也要參加民航和水上的管理,也要用鐵路無線電專用頻率。鐵路用的頻率和民航和水上的頻率不一樣,民航和水上的頻率在國際電聯按業務建立頻率劃分的時候,對航空和水上頻率都有統一的規定的,國際層面上也解決了航空和水上無線電管理的問題。是不能和航空水上一定區別的,是不能參與管理模式的,這個事情也是比較麻煩的,包括部領導、局領導親自帶隊到鐵路會談,也承諾要支持鐵路發展。在世界無線電大會上也支持鐵路發展,在通過修改鐵路無線電規則來實現鐵路管理,對這個鐵路頻率管理和管理模式是不會發生改變的,最后鐵路也是妥協了,也就沒有把鐵路頻率加進去,所以協調難度也是比較大的。
再一個協調難度比較大的是工商部門。工商總局就提出了條例中關于市場監管的條列,工商管理部門對生產無線電制造設備的管理,工商部門提出了一些異議,他們認為工商部門不具備查處違法無線電制造設備,就不建議加上工商部門。但是我們認為產品市場對市場產品的監管本身就是工商部門的職責。縣級以上的各級人民政府和管理部門,應當依法對無線電設備實施監督檢查,包括很多地方的條例中也體現了工商部門的職責,但是工商部門也比較堅持,最后我們讓步了,改成了省自治區的工商部門來對無線電設備實施檢查,并及時向無線電管理部門通報他們發現的違法銷售和生產無線電設備。在條例出臺以后,無線電之前的三項管理又要增加一個管理市場的職能。
在這些部門意見都協調完之后,條例在去年11月底的時候就上報了國務院,目前這個條例正在等待國務院常委會審議,但是可以肯定的是,條例出臺是比以往的任何時候都接近了。前面主要給大家介紹一下條例修訂的進程,以及我們之前所做的一些工作。
下面主要介紹一下新條例的有關內容。
一是無線電管理體制。第一,提出了現在的立法中一般在規定主管部門的時候一般寫的都是國務院什么主管部門,使用這樣的表述,但是條例中能不能修改成為國務院無線電主管部門,對這個問題,當時的局里領導態度是比較堅決的,其他問題可以協商,但是涉及體制的問題,國務院無線電管理機構的表述是堅決不能改的。要修改這個表述的話,這個條例就不修訂了。因為這也是考慮到體制問題在國家層面一直沒有理順,現在局里和國務院各部門的協調難度在不斷的加大,如果要在立法中修改成國務院無線電主管部門的話,將來在開展工作的時候實現無線電集中統一管理會更加難。當時我們在說明這些理由的時候也是列了一些,包括從歷史情況來看,我國一直有一個委員會的管理體制,國家無線電管理機構就是國家無委,國家無委的行政職能并入工信部,但是還存在大量的異地協調的工作。為了解決這方面的問題,2012年的時候國務院秘書長也專門主持了專題協調會,就形成軍地無線電管理協調機制,最后加了國家無線電管理辦公室的牌子。第二,從無線電管理來看和其他的資源不太一樣,這些資源都是由國務院的一個部門來管理的,但是頻率不是國務院哪一個部門一家管理的,涉及到軍地雙方,要解決的是在國家層面實現集中統一管理。第三,從工作層面來看,國家無線電管理機構每年都會組織軍地相關單位和國務院組成代表團與其他國家的無線電頻率資源協調工作。僅僅國務院無線電主管部門的話,力度是不夠的。第四,從立法表述來看,在其他的立法中,包括2007年出臺的中國人民解放軍的無線電規定條例也是使用國家無線電管理機構的表述。我們列了這些理由后,法制辦的領導也特別重視這個問題,國家無線電管理機構具體指誰?也不好回答,如果說是工信部的話,工信部其實也就是國務院的一個部門,其實也就是國務院的一個主管部門。局里也是主持了好幾次研討會,在幾次的研討中就想到了國家無線電辦公室這塊牌子。在93年條例出臺以后到98年之前,國務院無線電管理機構就是指國家無委,98年后無委撤銷以后是由工信部來行使的,還包括原來的信息產業部。其他比如無線電劃分等等是由國家無線電辦公室來行使的,這樣勉強是說通了,最后法制辦也是認可了我們的意見,最后保留了國家無線電管理機構的表述。
二是關于職責法定。大家如果熟悉93年條例的話,93年條例包括機構職責是一條一條地列出來的。以前關于國家無線電職責就列了8項。在立法審查的時候,機構的職責在三定方案中擬定就行了,不用提及。我們當時的意見是可以不以列舉的形式描述,但是機構職責的內容是不能少的。這個問題是和剛才國家無線電管理表述是一樣的,考慮到無線電管理體制的問題,尤其是地方的無線電管理機構比較頻繁,機構是一樣的。有的省也保證了無委會的職責,有些是其他處室。在這樣的體制不順的情況話,再沒有一個法定規定的話,無線電管理工作會被地方政府弱化。再一個就是無線電的專業性和技術性是比較高的,工作人員也需要保證專業性和穩定性才能保證工作的開展,只有立法來進行保障。最后法制辦也是認可了我們的意見,現在國務院無線電管理職責:國家無線電管理機構負責全國的無線電管理工作,依據其職責規定無線電方針政策,統一管理無線電頻率和臺站,負責無線電監測,負責查處無線電相關工作。
關于地方無線電管理機構也是做了不同的調整,也是不以一條一條的形式來規定。省、自治區、直轄市無線電管理機構在國家無線電管理機構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領導下,負責本行政區域內除軍事系統外的無線電管理工作。根據審批權限實施無線電頻率使用許可。審查無線電臺站的建設布局和臺址,西法無線電執照及電臺識別碼。
三是關于無線電頻率許可。無線電頻率管理的職責劃分,經過多次協調,在《條例(復核稿)》中得到了明確。無線電平率的使用許可由國家無線電管理機構實施。國家無線電管理機構確定范圍內的無線電頻率的使用許可,審查無線電臺站建設,由省、自治區、直轄市無線電管理機構實施。國家無線電管理機構分配給交通運輸、漁業、海洋系統使用的水上無線電專用頻率,由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無線電管理機構分別共同與其主管部門實施許可。分配給民航的是由民航自己來管理。
除了明確頻率管理主體以外,條例中還規范了頻率許可的流程,比方說條例中規定取得許可應該具備相應的條件,包括所申請的頻率符合頻率劃分規定,使用頻率要有合理的用途,包括有相應的專業技術人員。對依法使用無線電管理頻率會產生一定的干擾。除了這些還有簡政放權、縮小頻率使用許可范圍。規定了地面公眾移動通信使用頻率等商用無線電頻率可以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采取招標、拍賣的方式。也是發揮市場的關鍵作用。為了更科學的配置頻率資源,提高資源的利用率,防止閑置浪費,也規定了頻率資源的收回制度,明確了除因不可抗力外,取得無線電頻率時刻許可后超過2年不適用的,或者使用率達不到許可證要求的,是可以收回的。設定衛星無線電頻率管理的相關規定,包括國際電信聯盟規劃給我國使用的衛星無線電頻率,由國家無線電管理機構統一分配給使用單位。使用其他國家、地區的衛星無線電開展業務,應當遵守我國衛星無線電頻率管理的規定,并完成與我國申報的衛星無線電頻率的相關協調。
四是無線電臺站管理。設臺原則上是實行屬地化的管理,除了空間無線電臺、衛星測控站、衛星關口站、國際衛星專線地球站、15瓦斯以上的短波無線電臺站以及涉及國家主權、安全的其他重要無線電臺站,這幾類由國家無線電管理機構實施許可。其他有固定臺址的無線電臺站由臺站所在地的省、自治區、直轄市無線電管理機構許可。沒有固定的臺址無線電臺,由申請人在住所地的省、自治區、直轄市無線電管理機構實施許可。制式無線電臺站的管理,條例中也是進行了明確,規定是由國務院有關部門的無線電管理機構來頒發執照和識別碼,制式無線電臺直接分配給國務院有關部門來進行管理,就是條例授權國務院有關部門來管理。然后這些部門將他們發放的執照和電臺的識別碼向國家無線電機構進行通報。非制式無線電臺管理辦法沒有進行明確,只是籠統的規定了,要有國家無線電管理機構會同其他部門進行管理,以后還會完善。
五是單收站問題。包括原先條例以及14年的稿子一直規定有保護的要求的單收站是要辦理審批手續的,現在的這個稿子是所有的單收站都不需要辦理這個執照的。在修訂過程中是有保護的單收站是應該要辦理電臺執照的,經過事前審批的。法制辦在審批的時候提出單收站事前不辦理手續的話,管理部門是不是可以進行相應的處罰。單收站不辦理手續的話只是不進行保護,但不會有相應的處罰,這不算一項管理手段。所以為了不影響條例的修訂,我們也是做了讓步。但是增加了一條,有保護要求的單收站我們也提出了相應的管理措施,就是需要電磁環境特殊保護的項目,項目建設單位應當在確定工程選址前對其選址進行電磁兼容分析和論證,并征求無線電管理機構的意見;未進行電磁兼容分析和論證的,或者未征求、采納無線電管理機構的意見,不得向無線電管理機構提出排出有害干擾的要求的。
六是無線電發射設備。條例中進一步明確了生產或進口無線電發射設備應當在國家無線電管理機構申請型號核準,辦理無線電發射設備型號核準手續,應當具有相應的生產能力、技術力量、質量保證體系,發射設備的工作頻率、功率等技術指標符合國家標準及無線電管理有關規定。不再要求生產企業提供型號核準的測試報告,為市場主體提供更多的便利。再重點說一下微功率短距離的管理,以前一直寫的是微功率短距離設備。93年條例還是要進行型號核準的,現在規定它既不需要經過設備型號核準,也不需要進行備案。在事前管理,規定生產或進口應當符合產品質量等法律法規、國家標準及國家無線電管理的有關規定。以后,加強監督檢查。我們前面提到的和工商部門進行協調的那一塊,對行政相對人提出了一系列的要求。銷售應當取得無線電發射設備的,銷售企業應當向當地的無線電管理機構進行備案,按照銷售主體備案。在研制、生產銷售無線電設備的,維修設備的,應該采取有效措施組織無線電波發射,避免對無線電管理部門的干擾。
七是與國務院各部門的關系。在復核過程中,國務院有關部門對《條例(復核稿)》提出了一些建議,我們都一一做了協調。條例中寫到,國務院有關部門的無線電管理機構職責,國家無線電管理機構的業務指導下,負責本系統的無線電管理工作,貫徹執行國家無線電管理的方針政策和法律、行政法規、規章。根據國務院規定的部門職權和本條例的規定,管理國家無線電管理機構的分配給本系統使用的航空、水電等部門。
八是與軍隊的關系,無線電管理工作在國務院、中央軍委的統一領導下分工管理、分級負責。軍隊電磁頻譜管理機構負責軍事系統的無線電管理工作,參與擬定國家無線電管理的方針政策。軍地建立無線電管理協調機制,包括共同劃分無線電頻率、協商處理涉及軍事系統與非軍事系統間的無線電管理事宜。無線電管理的重大問題要報國務院、中央軍委來決定。
條例修訂已經繼續列入了今年的立法計劃,而且是力爭年年完成的項目。當前修訂工作取得了實質性進展,各方對《條例復核稿》中設置的主要制度達成一致意見并已報國務院,等待常務會審議,條例工作在今年還是有望出臺的。這是條例修訂的有關問題。
下面在對去年的刑九對擾亂無線電通訊的處罰情況,修訂主要有三個方面的內容。
第一,刪除了責令行為人停止違法使用的程序,刪除以后也是降低了處罰的門檻,對于打擊在無線電中出現的偽基站、黑廣播的力度,是必要的,效果也是十分明顯的。刑九是去年的11月1號生效的,在生效以前也有很多的省,包括北京、廣州、浙江、遼寧等很多地方的法院對使用偽基站的用288條定罪。
第二,造成嚴重后果的必備結果修改為清潔嚴重。行為人實施擾亂無線電管理秩序的行為即有可能帶來實實在在的危害后果,也有可能只造成一種潛在的威脅。比如,黑廣播在干擾國航頻率的情況已經涉及到人身安全,是要處罰的。
第三,增加了一個三到七年的量刑檔次,以前是3年有期徒刑。特別對一些危害較大的行為,三年的有期徒刑是不適應的,在修訂過程中也是將三年的刑提高到了七年。
刑九的出臺也是降低了相關違法行為的門檻,提高了威懾力,對今后的工作開展也是提供了有效的法律武器。關于刑罰288條的適用,從刑法理論奧對一個行為進行定罪量刑的話,要衡量以下四個方面的因素。第一,犯罪主體。該罪的主體包括自然人和單位,未經申請設立、使用的自然人或單位;申請但未按準要求設立、使用的自然人或單位。第二,主觀方面。看行為人主觀上是故意還是過失,過失不構成本罪;例如,行為人不知道使用而沒有辦理手續的,不構成本罪。第三,客體就是正常無線電使用的。第四,客觀方面:行為人實施違法行為以及他所造成的行為的危害后果,也包括危險狀態,這些違法行為就像條文中所買書的,擅自設置、使用無線電站、擅自使用無線電頻率、干擾無線電通訊秩序。這些違法行為要入刑的話是要有度和量來衡量的,不是所有的行為都會受到定罪量刑處罰的。
考慮嚴重情節。包括犯罪的時間地點比如說是否敏感時期或者地區;犯罪的手段和方法,是否長期、多次實施;犯罪的動機,是否為實施非法目的;犯罪的結果與后果,是否造成嚴重后果;行為人的情況,是否受過行政處罰后再次實施;犯罪后的態度等等;
作為定罪量刑的情節特別嚴重也是有一個清晰的界定,現在也在跟出臺部門研究,對情節特別嚴重的進行進一步明確。
關于審理擾亂無線電通訊管理秩序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寫了初步的稿子。第一條是明確了行為。第二條也規定了情節嚴重,包括造成多少用戶、多少時長的通訊中斷、造成經濟損失等。第三條情節特別嚴重的,干擾用戶的數、時長有所增長、數額大,包括在干擾航空、鐵路機車等等的安全,干擾國家的會議、體育賽事等等。這個司法解釋也是一個征求意見的階段,司法解釋的出臺也是服務于大家無線電管理的工作,所以大家在工作中有好的意見和建議的話,也歡迎給我們提出,也是確保我們司法解釋的科學使用性。
刑法288條來涉及到罪數的問題,行為人實施這個也是為了牟利,發送一些詐騙信息等,構成其他犯罪的是以處罰較重的進行處罰。如果288條更重的話就以288條來定,其他的罪更重的話就以其他罪來定。
對無線電違法犯罪行為,公安文件難以直接掌握案件線索,需要以刑事案件來處理。刑法288條的修訂加大了對相關違法行為的打擊力度,為無線電管理指法工作提供了強有力的法律依據。同時也給我們的行政執法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必須嚴格依法行政。大家如果從事無線電管理和執法工作的話,要學法用法,確保這個程序的公正。
謝謝大家!